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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贪污2010年4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3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司某某在担任尹岗乡党委委员兼副乡长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尹岗乡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之便,私自截留8490元并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XX、艾XX、王XX、刘X、蔡XX、苗XX、李XX、王XX等人证言,司某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司某某在担任尹岗乡党委委员兼副乡长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尹岗乡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之便,私自截留8490元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司某某的户籍证明,封丘县X组织部的任职文件。

证明司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证人刘X、蔡XX、杜XX、艾XX证言。

均证明了司某某利用负责发放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尹岗乡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危房改造资金据为己有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司某某供述,证人杨XX、艾XX询问笔录,封丘县X乡财政所收款收据。

证明司某某贪污款是上级财政拨付尹岗乡的危房改造资金。

证人陈XX、王XX询问笔录。

证明司某某贪污及退赃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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