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55年2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57年4月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56岁。
申请复议人韩某某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法执字第143-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韩某某于2011年7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韩某某撤回复议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岚岚
审判员:王海林
审判员:安利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