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坤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坤元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阳坤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欧阳坤元在永城市X路北段“渔人庄”饭店,以给张XX打电话为名,借饭店老板王X的手机后,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听到追赶民警喊话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连闯多个拦截卡口,撞伤巡防人员张X,撞坏X号、X号巡防车,并摔坏一部对讲机。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欧阳坤元已赔偿被害人张X的经济损失和永城市公安巡防大队被毁坏车辆维修费、对讲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张X及永城市公安巡防大队不要求追究欧阳坤元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陈述、证人王X、王一X、张XX、袁XX、李X、蒋XX、闫XX、岳X、赵X证言、永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张XX、王x年3月25日电话通话记录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坤元驾车冲撞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坤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