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本市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蔡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本市X路广电局家属院。
原告杨xx与被告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蔡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本人与蔡x年3月26日登记结婚,现有一子,五个月。婚后发现两人性情爱好各有不同,彼此造成了伤害,现请求离婚,婚生男孩本人愿意抚养,婚后无共同财产,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蔡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没有大的伤害和利益冲突,现在小孩才几个月,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和被告蔡x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蔡xx,5个月大。原告杨xx称双方感情性格不同,彼此造成了伤害,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又有一男孩,原告所诉二人性情爱好不同造成了伤害,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因双方结婚时间短,相互交流少,还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一点矛盾还不至于达到感情彻底破裂非要离婚的地步。再者现婚生男孩蔡某鑫刚五个月,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教养都不利。只要原被告相互体谅,互相关心,多交流,仍能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杨xx与蔡x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树华
审判员何建军
审判员周全德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颜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