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旗广场××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湘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号建行城西支行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禹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谢某、罗某某、熊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吴博
代理审判员刘某武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