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X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XX,该行行长。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居民,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