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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郭××、丁××因与被上诉人刘××、王××、原审第三人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

原审第三人焦××.

以上三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朱×,漯河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娄×,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郭××、丁××因与被上诉人刘××、王××、原审第三人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丁××及程××、郭××、丁××、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和朱×、被上诉人刘××、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代理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胡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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