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从王全才(已判刑)手中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宗申牌老年机动三轮车。经评估,该机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郭XX、张XX、王XX、王XX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