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国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2011年3月3日,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袁某某自愿在2011年3月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某某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元。原、被告于2011年2月1日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原、被告此后不得为本案再起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被告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国军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何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