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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南省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2010)安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安仁县大石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大石林场)支付其采伐造林等款项共计x.60元。

查明:2008年11月12日,大石林场向全场下发《2009年造林管理细则》,对2009年全场生产任务的实施标准和要求,以及造林质量、价格、验收、结付、奖惩办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生产任务采取分场负责制,由分场组织实施,总场负责提供造林苗木,苗木由分场及造林承包者验收,生产任务完成后,由总场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分场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再根据验收情况按照管理细则规定结算分场生产任务完成费用。

刘某某自1993年开始即在大石林场承包砍伐、植树造林、抚育等生产作业事项。2008年11月,大石林场下属的凡古分场场长周某某为完成生产任务,将“上塘”伐区设计采伐量为5720立方米的采伐作业承包给刘某某,并达成口头协议:砍伐按实际出材数量每立方米38元计算砍伐报酬。“上塘”伐区砍伐完毕后,原告将木材搬运下山等事项承包给了益阳的彭瑞章等人。2009年10月,大石林场通过检尺验收,刘某某砍伐下山的木材为3975立方米,并按验收数支付给刘某某砍伐报酬。另外,2009年11月份因山场发生火灾殃及大石林场“上塘”伐区砍伐的木材,损失情况不明。

2009年2月,周某某将凡古分场所辖的凡古冲、黄某坳、矮子冲、增皮岭、石板垅、大冲、小冲造林地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承包给刘某某,并按照管理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价格标准、验收方法、结算方式、奖惩办法与刘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因天气等原因,有部分造林地不能按计划进行炼山,对未炼山造林问题,总场召开分场场长参加的场务会议,决定各分场未能按计划炼山的造林地仍按原规定的任务进行造林,在管理细则定额的基础上,每亩增加造林费用20元。黄某坳、石板垅、大冲、小冲属于未炼山造林地。刘某某与周某某达成造林承包协议后,即组织人员在上述山场进行植树造林。大冲、小冲造林后,由于成活率太低,刘某某进行了补植。2009年3月底,大石林场按照管理细则,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分场的造林生产进行验收,分场场长参加验收。刘某某承包的造林地验收情况为:凡古冲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面积297亩,实际造林面积293.5亩,成活率89%;凡古冲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259亩,实际造林面积259亩,成活率87.6%;黄某坳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246亩,实际造林面积226.5亩,成活率66.4%;黄某坳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213亩,实际造林面积202亩,成活率60.5%;黄某坳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255亩,实际造林面积233.5亩,成活率64.3%;矮子冲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138亩,实际造林面积138亩,成活率77.5%;矮子冲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36亩,实际造林面积36亩,成活率80.3%;增皮岭营造竹林,设计造林面积451亩,实际造竹林面积243亩、补植木荷45亩;石板垅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60亩,实际造林面积51.5亩,成活率91.3%;大冲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239亩,实际造林面积223.5亩,成活率87.3%;大冲X号小班营造杉林,设计造林面积132亩,实际造林面积129亩,成活率93.1%。凡古分场场长周某某参加了验收。验收后,周某某对验收数额不服,提出复核,大石林场又组织人员对不服部分进行复核。经复核,增皮岭增加零星竹林造林面积10亩。2009年11月间,大石林场又组织人员对各分场的造林情况进行了秋季验收,凡古分场的验收情况为:造林面积与春季验收相同;成活率凡古冲82.8%、黄某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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