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系原告应XX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系被告彭XX之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原告应XX诉被告彭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海池、人民陪审员曹佩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刘XX,被告彭XX、罗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XX诉称:2011年1月份,被告彭XX称在株洲有一个土建工程,准备参加招标,便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并于2011年5月6日出具x元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彭XX、罗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口头答辩:原告所诉不属实,2011年5月6日,被告因经营土建工程急需周转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x元借条一张。借款当日原告仅向被告支付借款x元,并约定剩余的x元借款次日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但直到至今,原告也未将剩余的x元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虽向原告出具x元的借条,但原告没有按借条的数额足额履行,实际只向被告支付x元借款,并且被告已于2011年6月22日偿还了借款x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彭XX因经营土建工程急需资金,分别向原告于2011年1月份借款x元、2011年5月6日借款x元,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x元,被告并于2011年5月6日出具x元借条一张。2011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息x元。
剩余的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XX、罗XX连带偿还原告应XX借款x元,还款期限:201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x元,2011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x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每月月底前偿还x万元,直至x元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彭XX、罗XX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给原告应XX;
三、原告应XX自愿放弃对被告彭XX、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x元,原告应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