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路南一段普利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四川成都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583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2元,由原告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略)元退还给原告成都市卓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李源
陪审员吴伟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