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受理的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涉嫌诈骗,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理。
审判员吴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