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
被告邵某
被告邵某
被告邵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邵某与前妻生育一女邵某,与被继承人丁某结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即邵某、邵某、邵某与邵某。邵某于2009年9月12日去世,丁某于2010年6月20日故世,生前均留有遗嘱。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邵某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邵某(身份证XX)名下的上海银行股票(股权证号为XX)x股归被告邵某所有;
二、被告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邵某、被告邵某各人民币1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邵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