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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责错误、判决显失公平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并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三、四项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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