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7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李书奎发生撕打,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弟杨某强(已判刑)对李书奎之妻卓某某进行殴打,将卓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卓某某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证人李一X、张XX、李二X、李三X、卓XX、杨XX、焦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付耀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