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汜水信用社。住所地荥阳市X镇。
负责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汜水信用社诉被告韦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汜水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楚国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