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关财政干部,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0)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某至今未履行分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588
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波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马迎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