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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关财政干部,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0)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某至今未履行分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588

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波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马迎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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