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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X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作出(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夏冰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夏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夏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夏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李可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胡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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