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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字第XX号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字第XX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申请称,1、2002年8月4日,申请人的前身重庆XX汽车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还约定了仲裁条款。2、该协议因故并未得以完全履行。3、2009年11月,申请人为妥善解决原XX公司遗留的历史问题,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同意共同发起成立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区XX分公司,并于同年12月4日签署《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XX区XX分公司成立筹备处事宜》。4、申请人认为2009年12月4日签署的《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区XX分公司成立筹备处事宜》是双方发起成立新的经济体而形成的一个全新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仲裁协议,该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02年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范围。5、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将该发起成立合同关系纳入到双方2002年《协议》的仲裁协议范围中予以裁决,其做出的(2010)渝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明显超出了双方2002年《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因此申请将(2010)渝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依法撤销。

XX辩称,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仲裁裁决完全合法,不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XX公司与XX签订的《协议》第六条第4项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签订后XX依约定向XX公司给付了上户指标及办理费、上户申办线路、路牌费共计10万元,但XX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解决双方之间的协议遗留问题,2009年11月30日,XX公司向长寿区交通局与长寿区X街道办事处请示成立晏家分公司,并于2009年12月4日与XX等人达成《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区晏家分公司成立筹备处事宜》书面材料一份,约定XX以原有出资入股晏家分公司,彻底解决双方《协议》遗留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字第X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XX公司退还XX上户办理费、线路路牌费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事项属于XX公司与XX于2002年签订《协议》中仲裁协议的范围。关于2009年12月4日双方达成《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区晏家分公司成立筹备处事宜》书面材料,该材料系为解决2002年《协议》遗留问题而约定,属于2002年《协议》的补充性约定,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依该约定形成了全新民事合同关系,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沈娟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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