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司机,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略)。
诉讼代表人金某,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跃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跃林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