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现关押于重庆市XX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重庆XX支行。住所地:重庆市x。
负责人:X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XXXX,身份证号:x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支行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南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X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XXX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XXX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