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然,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4日作出(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澳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