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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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技校毕业,中州铝厂中州分公司行政管理部维修队工人,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兼代理人杨团庆,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连中也提起赔偿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连中及其代理人张雨,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团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村X胡同口遇到本村王连中,以王连中骂其父亲为由与之理论,后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连中身上捅伤多处,经鉴定构成轻伤。

当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委托其妻李骑用电话向获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投案。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村赵希安家的胡同口,遇到本村村民王连中,以王连中骂其父亲(徐某刚)为由与之理论,后发生争执,引起扭缠,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连中身上捅伤多处,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连中所损伤属轻伤。

同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委托妻子李琦电话向获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投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王连中申请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经焦作腾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连中构不成伤残。

被告人徐某某在王连中住院后,为其予交住院费84次,计x元。为王连中交检查费458元,经调解达成协议,除去以前预交,支付的款之外,徐某某再赔偿王连中现金x元,(已付清),民事赔偿已彻底了结。

认定依据:

1、徐某某供:2009年4月6日上午,我在地浇地,约11点,我父亲去叫我回家吃饭,我见他表情不对,就问他咋了,他说上午在大队开会时,王连中又骂他了,他说不让我管,快回家吃饭,我到家饭还没做好,我就去王连中家,想问他为什么骂我父亲,因为以前他就骂了好几次,他不在家,有人打电话让我去十里铺吃饭。……我当时喝有一两多白酒,吃过饭我就回来了,快到王连中家……,见王连中和王连群从东过来,我就去跟前与他说:“老头那么大岁数,六、七十了,他在大队干,你不能说骂就骂他,有啥事说啥事。”我两说了两句,他就搂着我肩膀向东走有二、三米,进路X胡同口有个半截墙后边,我俩撕拽起来,他个子高,夹住我脖子了,我打不过他,就从裤兜里掏出刀捅开他了,这时过来几个人把我们拉开了,我妻子把我拉回家了,我的手也烂了,我让我妻子打电话报警了。

我身上的刀是今天上午去地浇地接电时用的。

2、王连中陈述:2009年4月6日下午1时许,我和王连群从他家出来往俺家,走到赵希安胡同口,徐某某骑电车从西来到我们跟前碰了我一下,我一只手扶住他车把问他:“你喝了”,他说:“没有,找你有事”,我说:“啥事”他说:“你骂我父亲了”我说没有……他说:“没骂就算了,如果骂我捅你三刀”,我说没骂,他说:“就这了,兄弟,走去西边”,我和徐某某肩并肩往西走,到俺家门口。……徐某某拿刀就朝我左胳膊上捅了三刀,还说:“捅死你”,这时王连群去拦,他把王连群甩到一边,又朝我胸部捅了三刀,脖上捅三刀,背上捅一刀,这时有人拦开了,他弯下腰又朝我左腿上捅一刀,我就握住他手,把刀夺过来了,我胸部流血了,郑福英捂住我的伤口说不敢动,我就坐到俺大门口,把刀给了俺妻子,停了一会,派出所和120一起过来,我就坐车来医院了。

3、王xx证:2009年4月6日12点多,我和王连中从俺家出来去他家,走到赵希安胡同口,徐某某骑电车从西过来,用电车碰了王连中一下,下车了,他们二人说了几句话,王连中搂住徐某某向胡同口路边一家空宅走去,我去买烟了,买过烟走到赵希安胡同口,见他两人站到胡同口,徐某某说:“俺父亲那么大岁数,你不能骂他,”我问王连中:“你骂他父亲了,”王连中说我没有骂他,徐某某说:“你骂他不止一次了,”说罢,徐某某拿刀就朝王连中身上乱捅,王连中弯腰向后退,我拦了一下,徐某某把我甩一边,这时俺儿把我拉往家了。

4、李xx证:徐某某打王连中我一开始不知道,有人去家喊:“徐某某和王连中在打架了,快去把他拉开”,我从屋出来不见喊我的人了,我到大街上见东边有几个人,我跑去见徐某某和王连中在一起站看,我就拉徐某某回家,到家后,徐某某说:“你快打110,我伤人了,要投案,”我就用电话打110,打通我说:“我是肇事者的爱人,我丈夫把人打伤了,让我电话报案,”接电话人说:“知道了”,我又打120,停了几分钟,派出所人到了,我就和徐某东来派出所了。

5、郭xx证:……徐某某从西边过来,走到王连中跟前碰他一下,王连中就扶住他车把,说:“你喝酒了”,他说:“没喝,我找你有事,”徐某某把车停下说:“走,到西边”,他俩就并肩往西走,快到俺大门口时……徐某某拿刀朝王连中胳膊上捅了几下。……还说:“非捅死你”,王连群过来拉架,这时有人把架拉开了,……我就先打110,又打120,王连中把徐某某的刀给我说:“这是证据”,一会派出所人来了,我把刀交给派出所人了,……就坐车来医院了。

6、郑xx证:2009年4月6日12点多,我到大街上,见徐某某和王连中两人从东边过来,还一边麻架我就把徐某某的电动车推一边,我见郑素贞,就让去喊徐某某家人,郑素贞骑车向西走了,我推车走到半路上碰到徐某某家人,我就把电车放东方家拐回去了,见有人把徐某某推回他家,我到王连中家门口见王连中在那站,地上有血,我说:“你先坐下,有事说事,先看病”,他手背还有血,一只手捂着胸口,我说让我捂,我给捂着,停了一会,派出所车、120车过来了,王连中就坐车去医院了。

7、郑xx证:2009年4月6日吃过中午饭,我从医院回来到俺胡同口,见西边有一堆人,我去了,走到赵希安胡同口,见徐某某和王连中相互搂着,好象正麻架,我村郑福英在王明义门口坐着,我说咱喊人把他们拉开,我就骑车去徐某某家叫他家人,到他家叫徐某某父亲后,我们一起,走到王连中家门口,见王连中在那站,还有一堆人,王连中胳膊上、脖上有血,因我家人在医院,我就回医院了。

8、张xx证:王连中系多发刀伤入院,当时伤口有十处,均系锐器造成,入院后急诊清创缝合,并行CT检查,未见腹、胸异常。

9、徐xx证:2009年4月6日上午,我和镇政府的人在俺大队说搬迁的事,大约10时许,我村王连中到大队说以前的事,说着说着,王连中又是拍桌又是骂我,工作组人把他推出大队后,我们就散了,我去浇地了,当时我儿徐某某在地,我到地后,我说让我儿回家吃饭,他看我表情不好,问我咋了,我说没事,他又问我几遍,我说:“王连中又和我吵了,你不要管,回家吃饭吧”,我儿走了,到12点,我浇完地到家正吃饭,不知谁在大门口喊一声:“徐某某在东边和人打架了,”我就从屋出来,我儿媳在前边,我走到半路,他妻子就拉徐某某来了,到家后,我说:“赶快打电话让派出所人来把人拉走”,停几分钟,你们到我家就把徐某某拉走了。

10、110接处警登记。

11、扣押、移交、刀、存折清单。

12、王连中轻伤鉴定。

13、预交费收条、检查费收据。

14、现场图及照片。

15、焦作腾飞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16、史庄派出所证明。

17、检察院更正说明。

18、调查及调解笔录。

19、调解协议及领款条。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李四先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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