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女,侗族,农村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苗族,农民,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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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满亚平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