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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女,侗族,农村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苗族,农民,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满亚平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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