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平、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邓某某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上诉人曾某某支付工程款6800元;
二、双方就诉争的房屋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4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盛刚
审判员胡文彬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