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芙蓉冲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青,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旗滨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青,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言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农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言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农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言某甲之父。
原审第三人株洲同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汽车城B区X/X栋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峗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原审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上诉人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因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4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株洲市大地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义和被上诉人张某、高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勇、杨青以及原审第三人言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言某乙、原审第三人株洲同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峗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某某、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雁斌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彭建爱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