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xx,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2011年4月7日,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了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
负担。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