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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xx,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2011年4月7日,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了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

负担。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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