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赵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xx,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赵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2011年4月7日,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了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负担。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样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