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王坚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谢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承包期间的有关事项达成谅解,原告周国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谢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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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