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xx集团xx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员胡笑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