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43-X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该笔债务系第三人冯某与被执行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冯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冯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许某履行(2010)汨民初字第469字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明
审判员吴志勇
审判员徐干辉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