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原告郑某不服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长刘俭
审判员聂菁
人民陪审员朱月桂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