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罗某,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被告罗某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大通湖区X镇X村的产权证号为千房字第x号的砖混楼房一栋归被告罗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中欠周某秀的x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其他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罗某某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立文
二○一一年月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