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十七,原告朱某某在给被告楚某某预制板厂打工时不慎把右手无名指绞断,原告住院后被告承担了原告的各种医疗费用,但就伤残补助费用未协商一致,原告朱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楚某某补偿x元伤残等各种费用,在诉讼前被告楚某某已经支付给原告朱某某50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楚某某给付朱某某伤残等各种费用x元,(已付5000元),限当庭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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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义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