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培明,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46年1月10日,汉族,汉中市人,系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退休干部。
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明,被上诉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遂书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负担,其余1650元,由上诉人凭交费发票的领条来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曹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