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崔俊,四川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与被告成都市领航培训中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于2005年11月10日向原告成都海文培训学校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成都海文培训学校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