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39岁。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马渭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诉称,2000年,被申请人马渭德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身体一直不好。2008年初,被申请人突然患有脑溢血,住院治疗后,落下了后遗症半身不遂、偏瘫、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以后每年都因犯病经常住院。2011年4月,因被申请人日夜不断咳嗽、咯痰并发高烧,又到郑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更加严重。多年来,许多事情被申请人完全无法处理,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马渭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马渭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马渭德的配偶为吕修枝,马玲系马渭德与吕修枝的女儿,马玲与张某某于2000年9月21日登记结婚,马玲于2002年去世。马玲生前名下有位于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马渭德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8月26日出具郑弘司鉴所(2011)司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确认被申请人马渭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渭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吕修枝为马渭德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丁稳静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