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个体经营户,(略)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路XX号XX户,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经营户,(略)湖南省衡南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晴,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敏,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某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易星能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仇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