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盛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建工大厦X室。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原告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铁博公司)与被告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美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博公司诉称,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其向美通分公司出售火车模型等动车纪念品。自2008年5月,美通分公司开始拖欠货款。2008年7月,双方达成协议,美通分公司给付其部分货款并将库存作退货处理。美通分公司未履行协议,且退货时丢失价值x元货物。故诉请法院判令美通分公司给付货款x元;支付至起诉之日的货款利息7591.72元;支付缺失退货商品价值x元。
本院认为,美通分公司是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美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美通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铁博实业有限公司对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