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四川省粮食局办公楼X楼。
法定代表人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经理。住(略)。
被告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住(略)。
原告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7月1日起诉至本院称,200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域名续费合同,即“企业主页优惠服务登记表”。原告按约支付了300元续费,但被告收费后未能及时开通原告已使用2年的域名,直到2004年10月28日才告知原告该域名已被抢注。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域名续费300元并赔礼道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返还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域名续费300元(已履行)。
二、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前书面向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若逾期未履行,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在《成都商报》上公开调解书的内容,费用由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2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共计372元,由成都天府数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周廉书
人民陪审员单晓蓉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