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毛集卫生院妇产科工作期间,利用从事接生工作之便利,将产妇家属交给其的8470元接生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孔xx、毛x、彭xx、柳xx、毛xx、徐x、严xx、熊xx、彭xx、姚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毛集卫生院出具的收费证明,查帐说明任职证明,到案证明,退赃收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毛集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利用工作便利,将收取的接生费847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84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