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子青,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株洲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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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