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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被告王某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x元,2010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x元,两次共计x元。双方于2010年11月3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被告自愿从2010年12月份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1000元(从2010年12月开始计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没有这么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最多x元。原告作为被告的担保人让被告从银行贷出款后,被告就没有再向原告借钱,原告是哄骗被告才形成的这个还款协议。原告从被告处拿走x元算是利息,现在原告起诉的x元也是原告算的利息,所以被告不欠原告的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借款数额是多少;2、原告的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协议书,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3、被告的营业执照,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出示的营业执照,证明其有还款能力;4、欠条两张,以此证明被告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将两张欠条原件取走。

被告王某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书以及两张欠条是被告本人签的字,但这是利息的累计数,被告将两张欠条原件取回后,达成了协议书。协议书是原告骗被告可以办贷款,并提供了两位教师的身份证,原告承诺在建行有熟人能贷款x元,这才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关于x元是一次一次换条产生的利息,2009年之前通过原告侄子从原告处借款共计不到x元,前期原告确实帮被告贷款x元,但只给了被告不到8000元,拿走x元作为利息。原告现在起诉的x元是x元的利息,x元本金至今未还。

被告王某乙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一、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虽然被告对证明指向有异议,但其无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二、本案的事实是: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了借贷关系。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给原告出具x欠条一张,承诺于月底还钱。被告又于2010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x元欠条一张,承诺于2010年5月10日还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x元,如不能按期还款,被告自愿从2010年12月份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被告对于上述两张欠条以及还款协议均认可其真实性,但否认欠款数额,被告辩称不欠原告的钱,x元借款是利息滚动产生的,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否认借款数额,但并不否认其出具的欠条及还款协议的真实性,被告辩称是受原告哄骗才出具了欠条,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否认借款数额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还款协议约定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及利息(从2010年12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琳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程志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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