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物业公司与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物业公司。

被告方某。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方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调解处理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郴卉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