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
被告(反诉原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光,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康××与被告(反诉原告)康××生命健康某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反诉原告康××于2011年9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反诉原告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合计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反诉原告康××各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剑新
审判员邹明
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