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
被告卢××,女。
2011年8月25日,原告李××就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萍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已与被告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伍萍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