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汨行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双汇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汨罗市X路。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大队队长。
原告武汉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双汇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双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许燕
审判员马雁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