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教师。
被告赵某某,男,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和好而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云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