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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侯××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

被告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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